常見問題
FAQ
業者一般將市面上影片分為「家用版」與「公播版」;而「公播版」就是業者授權民眾得在公開場所播放;至於「家用版」,只能讓民眾在家中觀賞,並沒有授權向公眾播放。為何如此分類 ? 主要是依據著作權法規定,這種利用行為會涉及到「公開上映」的行為,所謂公開上映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例如在戲院播放電影。「公開上映權」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需要取得影片「公開上映」的授權,才可以向不特定人播放影片。 然而,市面上提供影音視聽的業者,對於公播版影片所用的名稱及授權範圍時常不一致,常見的有:公開播映、公開播放、公開放映、公播用、播映用、播放用、教學用、單位播映等,因此,民眾要在公開場合播放影片之前,應該先確認所播放的影片是否為公播版及可公開上映之範圍,才能在公開場所利用。
社會上各式各樣的活動中,若有利用影音視聽內容,而要與活動目的作連結,以豐富活動的深度與廣度,達到舉辦各類活動的目的,於公開場所播放影片,就應取得「公播版」的授權,以下列舉可能需要取得公播版影片之授權之情形,供民眾參考:
(一)司機每天在遊覽車上播放影片,供乘客於坐車途中欣賞;
(二)策展單位(例如:XX廣告公司)為舉辦特定主題展覽等藝文活動,於展覽期間播放該主題的電影,並收取門票費用;
(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每週末在會客室或社區活動中心播放影片供社區居民欣賞;
(四)民間企業每月舉辦電影欣賞會,提供員工之休閒使用;
(五) 學校圖書館設立小型放映室,供學生觀賞電影或是定期辦理電影欣賞; 上述例子中的司機(遊覽車業者)、策展單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民間企業及學校圖書館,除非利用型態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可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使用公播版影片或是另行向影音提供者取得授權,才能向公眾公開上映,不能直接以家用版影片播放,也不能以出租版向公眾播放影片,才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情事發生。
在了解什麼是公播版影片之後,接下來應注意,民眾所取得授權利用影片的範圍為何? 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業者提供的授權範圍讓民眾選擇,通常涉及費用的問題,簡單來說,授權範圍大,所需支付的費用可能較高;反之,授權範圍小,所需支付的費用則可能較低。因此,影音提供業者可能因影片播放的場所、播放的目的、播放的次數或對象等而有不一樣的授權條款及收費內容,以下就業者常使用的授權類型作簡單的說明。 <br>
(一)公播版影片的授權類型,業界常分為「一般公播」與「單場播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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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公播」: 民眾得於授權契約允許的固定地點內不限次數播放,但限於非營利之場合使用,例如,A公司同意B大學於其O市O路O號校園內為不限次數、非營利之公開上映。 <br>
2、「單場播映」:僅授權一次性活動的公開上映,授權契約會標明民眾僅得於O年O月O日之活動中播放該影片,此外,並依該活動性質、場地而可能有其他不同限制。 <br>
(二)公播版影片產品資訊或授權契約中,常出現「營利」或「非營利」字樣,由於業者間對上述字義區隔不同,據了解,一般可歸納成兩類:
                                        <br>
1、收費區分—部分業者所指「營利」是指其授權民眾可於有「收費」的活動場合播放影片。 <br>
2、單位區分—另有部分業者是以授權給「『營利』或『非營利』單位」播放影片來區分:例如營利單位指民間企業等,非營利單位指文教機構等。 <br>
(三) 再次重申,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民眾可與業者先行溝通播放範圍。另外,業者可能因為授權對象、播放目的之不同,而有不同授權方式、使用期間、場所等授權範圍。故民眾利用時,可先洽影音提供業者瞭解授權範圍,為求慎重,建議公開上映影片之前應與業者確認該影片可以利用的範圍,避免紛爭及產生著作權侵害之疑慮。
業者一般將市面上影片分為「家用版」與「公播版」;而「公播版」就是業者授權民眾得在公開場所播放;至於「家用版」,只能讓民眾在家中觀賞,並沒有授權向公眾播放。為何如此分類 ? 主要是依據著作權法規定,這種利用行為會涉及到「公開上映」的行為,所謂公開上映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例如在戲院播放電影。「公開上映權」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需要取得影片「公開上映」的授權,才可以向不特定人播放影片。
                                        然而,市面上提供影音視聽的業者,對於公播版影片所用的名稱及授權範圍時常不一致,常見的有:公開播映、公開播放、公開放映、公播用、播映用、播放用、教學用、單位播映等,因此,民眾要在公開場合播放影片之前,應該先確認所播放的影片是否為公播版及可公開上映之範圍,才能在公開場所利用。
社會上各式各樣的活動中,若有利用影音視聽內容,而要與活動目的作連結,以豐富活動的深度與廣度,達到舉辦各類活動的目的,於公開場所播放影片,就應取得「公播版」的授權,以下列舉可能需要取得公播版影片之授權之情形,供民眾參考: (一)司機每天在遊覽車上播放影片,供乘客於坐車途中欣賞; (二)策展單位(例如:XX廣告公司)為舉辦特定主題展覽等藝文活動,於展覽期間播放該主題的電影,並收取門票費用; (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每週末在會客室或社區活動中心播放影片供社區居民欣賞;
                                        (四)民間企業每月舉辦電影欣賞會,提供員工之休閒使用; (五) 學校圖書館設立小型放映室,供學生觀賞電影或是定期辦理電影欣賞; 上述例子中的司機(遊覽車業者)、策展單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民間企業及學校圖書館,除非利用型態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可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使用公播版影片或是另行向影音提供者取得授權,才能向公眾公開上映,不能直接以家用版影片播放,也不能以出租版向公眾播放影片,才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情事發生。